經法院判決移轉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不能歸責之核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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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法院判決移轉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不能歸責之核發期間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涉訟時,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若逾期申報契稅,核算加計怠報金之期間,可扣除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及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之核發期間。「係指在核算申報契稅期限時,加計怠報金宜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惟申報契稅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